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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肇事犯罪成因和预防
屯留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
张雪兰 申宇辉
一、2003年到2005年9月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情况数据分析
近年来,我县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威胁,难怪世人谓之为“猛于虎的“马路杀手”。据统计,从2003年至今年9月,我院共审查提请批准逮捕交通肇事案件44件(其中2003年16件,2004年15件,2005年1至9月份达13件),共造成50人死亡、40余人受伤,占同期案件总数的五分之一左右,是除盗窃、故意伤害犯罪行为的第三类多发性犯罪。现就我县近年来的交通肇事犯罪的特点、原因作一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以助于预防和减少交通肇事犯罪。
1、从肇事线路分析
由于我县为208国道和309国道的必经之所,208国道和309国道线路成为了事故多发地。除此之外,在东崔路段和西故县等路段由于本身路况特征,遇到雨天路面就比较滑,导致多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譬如2004年发生的海雪磊和曹文奎交通肇事案件均接连发生在东崔路段,分别造成了两死两伤和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
2、从肇事车辆类型分析
大货车交通肇事案件17件,占受理审查案件的近40%;农用车交通肇事案件9件,占受理审查案件的20%;摩托车交通肇事案件7件,占受理审查案件的近16%;小客车、小轿车及大客车发生交通事故7起,总占受理审查案件的16%;小货车交通肇事案件4起,占受理审查案件的9%。
3、从肇事者的状况及直接原因分析
肇事司机文化素质偏低,多为中、小学文化程度人员;超车超速超载交通肇事案件11件;无证驾驶无牌车辆交通肇事案件8件,此类案件多为无牌无证摩托车肇事案件;酒后驾驶交通肇事案件5起;雨天路滑,驾驶员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侧滑交通肇事案件5件。从事发原因来看,有些交通肇事案件并非是仅仅由于酒后驾驶、无牌无证驾驶、超速驾驶或者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等单一原因所造成的,而是多种原因复杂结合导致的恶果,如2005年2月1日,犯罪嫌疑人丁海强在没有驾驶证情况下驾驶无灯光且制动不良的农用三轮车超载运输,沿东屯县行驶至东鸣水路段时与路北扶摩托车站立的黄书勤相撞,致黄书勤死亡,两车受损。此外,交通肇事案件中问题车辆肇事,新手驾车技术不熟练、处理紧急情况经验不足及被害人本人负次要责任等原因也占一定比例。
4、从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分析
交通事故发生后采取紧急报警等措施及时救助伤亡人员,不仅是显示公民道德修养高低的重要标志,而且也是肇事司机等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然而据所统计的数字看,肇事后司机驾车逃离的达14件之多,占交通肇事案件总数的30%强。
二、交通肇事案件多发、频发的主要原因
从上述数据分析我们得出交通肇事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
1、个人素质低下,风险意识淡薄,安全意识差,交通违章现象十分普遍。一些车主和司机为了多挣钱、赚大钱,对行车风险和事故危害认识不足或视而不见,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严重超载、占道行驶、病车上路、违章行驶、酒后驾车甚至疲劳驾驶等屡见不鲜,成为公路上的—颗颗游动的“不定时炸弹”,随时有引发危险可能。
2、道路上无牌无证车上路行驶行驶现象突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农用车、三轮车、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急剧增多,无证驾驶、不经培训、考核便匆匆上路,这些人对驾驶技术一知半解,对交通法规一无所知,甚至部分肇事者出于好奇、逞能或侥幸等心理,明知自己没有驾驶执照或驾驶执照已失效,而违法驾驶机动车辆上路,遇见紧急情况,手忙脚乱,难以应付,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3、有证无技驾驶车辆现象的存在。一部分司机尤其是年轻司机驾驶技术不过关,采取应急措施不当而引发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如2005年5月,时年19岁的王鹏飞尽管手持“B”型驾驶证,然而由于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即驾驶大货车上道行驶,遇有后方超车情况下,观察前方情况不够,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最终导致交通肇事案件的发生。
4、道路配套设施和管理以及人们与“大交通”相适应的交通安全意识滞后。近年来,交通基础建设发展迅速,高等级公路明显增多,车速加快,车流量成倍增长,但道路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以及人们与“大交通”相适应的交通安全意识滞后,危险路段无明显警示标志及相应的路牌,相应的配套设施安装不到位,道路维护改造进度缓慢,行人交通安全意识欠缺,横穿公路,自行车辆、三轮车辆占道行驶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
5、对重大交通肇事人员惩处不力。有关部门为了使案件顺利处理,对—些该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肇事人员代之以行政、经济处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惩处不力观象。大部分诉至法院的交通肇事案件,大多被判处缓刑或罚金,处实体刑的很少。缓刑的过多适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没有形成足够的法律震慑力。
6、配套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不完备和缺失,甚至有些规定善待商榷等等情形的客观存在,不利于对交通肇事犯罪行为进行严密有效的预防,
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对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进行了规定,即: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然而在当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颁布实施的情况下,《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有关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规定还不可以用于实践。而实践中的交通肇事民事赔偿多适用《保险法》第50条的“第三者责任险”,即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此保险为商业性自愿保险,不具有公益性的强制保险作用,当犯罪嫌疑人发生交通肇事犯罪行为而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情况下,被害人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往往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而肇事者往往畏于高额民事赔偿责任而选择逃逸,多数情况下造成了“过失犯罪”向“故意犯罪”的转化。
再如就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机动车负全责”问题,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尽管其后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的减轻责任情形,然而单就“机动车负全责”本身规定而言,不符合我国刑法“罪责自负”原则
,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因为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本来就淡漠,行人对交通安全法的不遵守尤为突出。有人以“行人对机动车”比如“血肉和钢铁”,笔者以为不恰当。因为当出现交通肇事罪时,受刑事责任的是人,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都是人,他们当中没有强弱之分。法律素以正义、公平、公正来衡量,而不能以谁强谁弱来化分。应该说,谁遵守法律,谁就是强者;谁违反法律,谁就是弱者。法律就是要保护守法的强者,而不是违法的弱者。这也是我国交通安全法出台后颇具争议的一点,“机动车负全责”只能助长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的恶习,而不利于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进一步提高。
三、减少和预防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措施与对策
1、加强交通法规宣传教育,提升风险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要把从事交通运输业人员作为重点对象,把运输企业、客运场站及广大的农村地区作为宣传重点宣传地区,点面结合,切实加强对车主、业主、驾驶员和群众的交通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常识宣传,使司机们能认识到“跑马行船三分险”的风险意识;谨慎上路,正确把握好思想上的方向盘,树立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树立交通肇事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法制意识,自觉抵制违章等不文明的交通行为,培养对自己、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意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严把发证、考试程序,严查违章,整顿驾驶员队伍。要减少和预防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从发证考核上严格把关,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对驾照发放对象,要以提高实际驾驶技能为重点,严格考核制度,坚决杜绝走后门、拉关系现象。建立从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环节的责任倒查制度,严格查处培训学校、发证机关只收费不培训、不考试发驾驶证、买卖驾驶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驾照的管理监督。严格实行驾照年审制,坚决防止年审流于形式、走过场。对辖区内的驾驶员,要定期组织交通法规学习,并将学习情况纳入年审制度。对司机的违章行为严查、严管、严教育,加大处罚力度,营造强大声势,必要时可对交通事故定期通报,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的司机,坚决吊销驾证,严肃交通法规,做到警钟长鸣。
3、加强对危险路段的整顿,强化对重点路段、时段的管理,加大线路的配套设施更新、建设,最终实现平安大道的目标,使人、车、路和谐发展。首先,对事故多发地段,路况复杂地带及行人横过马路的地带增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树立各种相应的提醒牌和采取相应的措施,为通行安全提供基础保障;加强对施工路段的交通管理,科学设置指示标志,加强交通指挥疏导,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其次,组织警力加强对重要路段的巡视,这一方面可以及时排除路面障碍,保证道路畅通无阻,另一方面可以严厉查处超速、超载、无证驾驶等严重违章行为,
4、切实加强交通管理执法力度,依法严惩导致交通肇事案件发生的“马路杀手”,威慑犯罪。必须严格依照刑法l33条规定和“两高”关于处理交通肇事罪的有关司法解释,严惩肇事的“马路杀手”,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警醒司机和教育行人,惩治肇事者,打破—些人“交通肇事一赔了之”的错误认识。为此,交通管理部门要强化执法意识,加大执法力度,对一般的交通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交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没收驾驶执照等行政处罚;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公安机关应对交通肇事逃逸者加大追逃力度,及时抓捕。检察机关对交通肇事案件要严格不捕、不诉标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在证照发放、违规处罚中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对交通肇事罪犯慎用缓刑,多管齐—下,切实把交通肇事犯罪高发势头遏制下来。
5、完善机动车辆管理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做好车辆的年审工作,对使用期限届满或虽未届满但不可恢复使用性能的应坚决作报废处理。对自行组装且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车辆驾驶人员要重视出车前的自查工作,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确保每次行使安全。
6、加强法学理论研究,尽快出台确保交通安全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清理现行不合理规定,为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奠定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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