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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之我见
屯留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马志华
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审判监督同立案监督、刑事监督及刑事裁定、判决的执行监督一样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之一。但笔者通过几年来的实践发现目前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流于形式,监督乏力。本文拟从以下几方面谈一些体会和粗浅的看法,请各位同仁提出批评意见。
一、刑事审判监督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观念转变不够,监督意识不强
一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公、检、法是一家的旧的观念,主观上存在两怕心理。第一怕影响关系,认为工作上经常打交道,过分强调监督会影响关系,面子上下不来;第二怕麻烦,认为搞监督难兑现,对方不接受采纳,没有制约办法,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省得麻烦。二是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审查、轻监督的旧观念,强调联合打击犯罪多,注重制约少;强调配合多,注重纠正违法少。
(二)立法不够完善
1、监督范围出现死角。对于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出庭支持公诉的义务,人民法院没有有关的告知义务和送达义务,这使人民检察院对于自诉案件的审判活动的监督处于空白状态,这是与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原则相悖的。
2、监督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这一规定将审判监督职能由过去的出庭检察人员改由人民检察院具体承担。但对检察院通过何种方式和程序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立法的含糊性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难以操作性,从而限制了审判监督的开展。
3、庭审法律监督方式和设置不明确。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在庭审中称为公诉人。法庭上设置的是公诉人席位,庭审中抗辩性大大增强后,使公诉人忙于庭审活动中对被告人的讯问、出示证据、及对对方的质证,较多精力放在辩护人的激烈辩论
中,明显地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置于附带地位。从而使监督职责流于表面形式。
二、
刑事审判监督不力的原因
(一)庭审方式改革对监督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由公诉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犯罪事实是否真实、有无漏罪漏诉,证据是否确实等关键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为保证公诉质量,密切关注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反驳等所要花费的精力大大增加,使得在出庭支持公诉的同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带来难度。
(二)庭审中辩方力量的加强对监督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扩大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利,辩护人较以往有了更充分的时间和条件了解检察机关的指控和收集维护被告人权益的证据。辩护方力量的加强,无疑在业务技能履行职责方面都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现实条件下,要求公诉人在做好出庭支持公诉的同时。搞好庭审监督工作,无疑会受到影响。
(三)庭审中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交融性对监督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辩论融入到整个庭审过程,公诉人要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投入到对证据和事实的调查辩论中,以保证公诉案件的胜诉。因而,大大削弱了庭审中的法律监督力度,给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带来影响。
三、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的措施和途径
(一)转变观念,提高对刑事审判监督的认识
要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和高效,切实领会“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和研究刑事诉讼法,把握精神实质,提高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自觉性,彻底改变旧的习惯方式和执法观念。
(二)扩大监督领域,消灭监督“死角”
全面落实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对于简易程序案件和自诉案件,应当在法律上有专门条款规定进行法律监督。以扩大监督的领域,消灭审判监督的空白点和“死角”。
(三)改变审判监督的运作机制
将现行控诉职能与审判监督职能由公诉人合并履行的做法予以改变,实行控诉职能与审判监督职能的分离。建议分设公诉人席位与审判监督代表席位,由不同的检察人员履行相应职责,真正强化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中的监督措施,从而保证审判活动依法进行,实现法律的正确、统一行使。
从根本上讲,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各项职责,加强审判监督,不仅要求法律的完善,更需要高素质的司法工作人员。刑事审判,事关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和保障人权的大局,惟有程序法与实体法两方面的完善与依法运作,才能保证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实体法应用的平等性。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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