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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
屯留县人民检察院渎检科 魏学刚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税收成为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渠道,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促进税务人员清廉执法,我国刑法在第九章有专门条款规定了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表现形式及其处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查处却不尽乐观,其具体表现在:认定难、查证难、保密难、举报少、阻力大等诸多原因,致使一些案件难以正常查办,困难重重。
针对上述问题,渎检部门如何开展对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检察工作,完成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具体抓起。
一、办案人员首先应当熟练掌握税收征管知识。俗话说的好“打铁先需本身硬”,职务犯罪的侦查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尤其是查办渎职犯罪。所以查一案就要对一个行业,一个部门的知识以及执法依据有足够的了解,近些年来,全国人大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资源税、所得税、消费税等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于这些基本知识,办案人员须掌握透彻,进而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款来认定税务人员是否构成渎职犯罪。我们在查处一起税务干部滥用职权案时,就有切身体会。一名办案人员原在税务检察室有多年的工作经验,对税务知识可以说是行家里手,对什么是一般纳税人,什么是小规模纳税人,什么是适用税率,什么是固定税率,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是哪些等国税知识重新进行回顾,对犯罪嫌疑人郭某滥用职权的批准为做为一般纳税人的某煤矿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二十余万元的事实,经过查证后,给予认定。
二、办案人员要注重从偷漏税案件中获取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线索。渎检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偷漏税案件,仔细研究多种偷漏税手段,对税务人员渎职的偷税手段要极其敏锐,以事查帐,以帐查人,使侦查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工作能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深入下去。我们在查办郭某滥用职权一案时的线索就来源于一件偷漏税案件。我院在审查起诉该偷税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采用少列收入的手段偷逃税款50余万元。其中,在一异地以6%的因定税率开增值税发票3万余元,偷逃税款4万余元;在郊区征收分局以6%的固定税率开增值税发票17余万元,偷逃税款20余万元。王为何要在异地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异地为何要给不属于自己管辖区内的纳税户开票,这背后是否有滥用职权,寻私枉法的行为。带着这些疑问,办案人员以查偷税的角度进行初查,最后确定确实有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三、办案人员要注重从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中获取渎职犯罪线索。尤其是与税务人员职务有关的违法违纪案件,渎检部门的同志在征得有关领导同意后,适时介入案件,通过排查税务人员与职务有关的违法违纪案件,
从中发现或获取个别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线索。
在查处税务人员违纪案件中,出于对本单位干部的保护或维护本单位的形象,有关税务领导往往会或明或暗的表示出一种意见,也由于查处违纪案件人员的职权有限,往往就事论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藏在背后的职务犯罪不易被揭露出来。检察人员的适时介入,是对“保护思想”的监督,也是对办案权限的扩大,通过内查外调,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在查处李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一案时,就是检察人员的适时介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该案是由纳税户举报税务干部李某收受了一铁厂老板2000元好处费,少征税款引起。本单位纪检部门在对李某准备做出纪律处分时,检察人员获取该信息,分析李某所管辖区有十多家小型铁厂,是否隐藏有职务犯罪,经检察长批准,我院渎检部门人员及时介入对该案的进一步调查,李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10万余元的犯罪事实浮出水面。
四、办案人员要注重加强与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在调查税务人员涉嫌渎职犯罪案件时,为避免泄密,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警觉而进行反侦查活动,渎检部门可与审计、税务总部联系,以其他名义调取检察查有关帐册、凭证,确保侦查活动的秘密进行。同时,也可通过审计报告发现一些渎职犯罪案件。如2004年,国家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列举了多家不征、少征税款单位,这就为行为所在地检察机关提供了非常好的线索。
五、要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制度,高检院在建立举报制度的同时,规定了对举报人的奖励制度。但如何实实施奖励,奖励费用如何解决,这些都没有具体规定。根据中央关于政法机关保证吃皇粮的精神,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向财政部门报告,争取此项经费,通过奖励举报人,鼓励举报人同渎职犯罪作斗争。在对举报人奖励的同时,还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对不愿暴露身份的举报人要为他们保守秘密,对报复、打击、陷害举报人等行为要坚决给予惩罚。
查处税务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工作方法有多种多样,个案不同,手断也有差异,检察人员应当综合分析判断,这样才能有效的打击税务渎职犯罪,为国家的财政收入撑起一片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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